(2017)皖1125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爱民,李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查爱民,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德会,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查爱民妻子。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爱民、李德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0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查爱民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城镇支行存款账户10XX24中的存款1100元,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