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国军与被执行人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国军,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国军,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巩国军与被执行人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巩国军依据(2014)确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8633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扣押了李超力帆牌轿车一辆(豫QL85**)。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超力帆牌轿车一辆(豫QL85**)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关兴颜审判员 叶海宽书记员 张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