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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任莉芬与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叶青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莉芬,叶青华,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592号原告:任莉芬,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杰(原告儿子),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叶青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原告任莉芬与被告叶青华、被告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任莉芬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莉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晔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