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明芳与吕志兵、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芳,吕志兵,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200号原告:马明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8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3。被告:吕志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0日,住邓州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与明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明芳与被告吕志兵、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芳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吕志兵、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