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井冈山市供电分公司、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井冈山市供电分公司,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刘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井冈山市供电分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黄竹坳路25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5GMHG3L。负责人:杜赟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静,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古城镇中江坪,注册号:360881210005190。法定代表人:刘永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永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井冈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81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刘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刘永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好运来瓷业有限公司、刘永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叁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冬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