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马树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5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黄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马树芬,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马树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马树芬价值22048.9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提供了信用保证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2048.91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马树芬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莲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