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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小花,陈军儿,傅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被执行人季小花,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军儿,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优萍,女,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小花、陈军儿、傅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小花、陈军儿、傅优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