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先林与马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林,马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392号原告:宋先林,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马彩莲,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宋先林与被告马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宋先林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借款人:马彩莲2011.7.11”。2016年8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宋先林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借款人:马彩莲2016.8.1”。上述款项共计21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成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又未能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先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