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凤仙、戴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仙,戴爱花,陈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凤仙,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戴爱花,女,1965年7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德荣,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仙与被执行人戴爱花、陈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4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小珍审 判 员 叶守锐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依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