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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黎明、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黎明,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吴世周,温庆生,吴世新,莫延恩,吴世伟,吴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黎明,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地址: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区**号地铁。被执行人吴世周,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温庆生,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吴世新,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莫延恩,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吴世伟,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港市人民中路50号院红旗新区,被执行人吴世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曾黎明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吴世周、吴世新、吴世伟、吴世勇、温庆生、莫延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世周、吴世伟、吴世勇、温庆生、莫延恩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世周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石油站支行(银行账号:21×××95)的4517元人民币存款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吴世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城西支行(银行账号:21×××73)的4517元人民币存款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吴世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新城支行(银行账号:21×××30)的4517元人民币存款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温庆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广场支行(银行账号:21×××88)的15809元人民币存款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莫延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广场支行(银行账号:21×××78)的8281元人民币存款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肖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