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被告周某某、嘉禾县公安局、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林业局、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嘉禾县公安局,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林业局,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1044号 原告:李某某,女,个人信息………略 法定监护人:李某甲,女,个人信息………略,系原告李某某之母。 法定监护人:雷某甲,男,个人信息………略,系原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明,嘉禾县金田社区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住所地:嘉禾县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久国,嘉禾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锋,嘉禾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林业局,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雷知先,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嘉禾县林业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禾仓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青,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保,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被告周某某、嘉禾县公安局、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林业局、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某某未预交。 审 判 长 曾祥文 人民陪审员 欧海雄 人民陪审员 欧德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