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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15357马某与王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357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施某,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亮,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暂住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3827G。负责人:郭超。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