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第1261号原告:赵某,男,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杨某,男,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负责人:刘铁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