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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第1261号原告:赵某,男,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杨某,男,某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负责人:刘铁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