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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大别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雷,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28B室。法定代表人:张子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子军,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执行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子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