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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陈若侠丈夫),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陈某某与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2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并将康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31127.88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