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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郝桂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郝桂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9XN。负责人:李修启,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郝桂立,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与郝桂立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30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桂立偿还诉讼费489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桂立送达了(2017)皖0406执52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郝桂立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郝桂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平圩法庭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成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