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9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李小云肖安君周敬而任明肖凯桃江县金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小云,肖安君,周敬而,任明,肖凯,桃江县金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小云,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安君,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敬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明,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凯,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桃江县金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云、肖安君、周敬而、任明、肖凯、桃江县金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小云于2017年5月25日开始,每月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止。至今,被执行人李小云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0元义务,因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云、肖安君、周敬而、任明、肖凯、桃江县金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