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铁牛与闵再兵、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牛,闵再兵,姜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629号申请人:陈铁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闵再兵,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姜艳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铁牛诉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铁牛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铁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冻结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