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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铁牛与闵再兵、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牛,闵再兵,姜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629号申请人:陈铁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闵再兵,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姜艳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铁牛诉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铁牛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铁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冻结被申请人闵再兵、姜艳芳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