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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贾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362号申请人:葛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贾某,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葛某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17)内0421财保1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47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贾某所有的查封;二、解除毕某所有的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