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疏意新、汪美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疏意新,汪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杜晓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疏意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美琴,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6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疏意新名下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南侧停车场辅助楼(房地产权证号:×××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现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345071元抵偿欠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疏意新、汪美琴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南侧停车场辅助楼(房地产权证号:×××号)的房产作价434507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抵偿欠款。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该房土地证及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雪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