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浩锋与曾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浩锋,曾庆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420号原告:邓浩锋,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曾庆坚,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邓浩锋与被告曾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邓浩锋以与被告曾庆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浩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浩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浩锋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