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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浩锋与曾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浩锋,曾庆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420号原告:邓浩锋,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曾庆坚,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邓浩锋与被告曾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邓浩锋以与被告曾庆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浩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浩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浩锋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