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磁县冀南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磁县冀南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1059号原告: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镇凤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HXMMXH。法定代表人:曾江,厂长。被告:邯郸市磁县冀南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中山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766624765R。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磁县冀南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好,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1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柳 本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