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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小虎与孙立合伙经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虎,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魏小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立,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小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书,魏小虎与孙立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给付案件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立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他人的帮助下,已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0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魏小虎。对此,申请执行人魏小虎知情,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魏小虎尚有41125元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