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东勤与被执行人韩清稳购销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勤,韩清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23号申请人杨东勤,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清稳,男,汉族申请人杨东勤与被执行人韩清稳购销协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04)白水民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06)白水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清稳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