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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东勤与被执行人韩清稳购销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勤,韩清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23号申请人杨东勤,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清稳,男,汉族申请人杨东勤与被执行人韩清稳购销协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04)白水民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06)白水执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清稳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