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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安才与刘昌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才,刘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安才,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昌柱,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安才与被执行人刘昌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9执14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昌柱所有的渝GE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2017年9月27日,韩廷东以55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昌柱所有的渝GE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渝GE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廷东所有。三、将渝GE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韩廷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