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尔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张尔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148776-5。法定代表人蔡制豪,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尔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尔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尔麟无银行存款,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名下有房屋两套均系轮候查封,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尔麟尚��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通典当有限公司410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8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