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321号原告:周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丁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官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和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