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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培华与张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培华,张松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129号原告:段培华,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张松柏,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培华与被告张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