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峰峰聚元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峰峰聚元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81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钱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大厦2号楼宝岛大酒店。被申请人:峰峰聚元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南大街。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钱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峰峰聚元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421民初814号裁定,于2017年7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峰峰矿区支行的账号60×××67、69×××62,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峰峰矿区新市区滏临大街28号,邯市国用(2004)第FF010008号,面积6422.80平米,地号FF09-05-23-1地一块。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峰峰聚元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和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