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施莲娜与候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莲娜,候东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390号原告:施莲娜,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候东方,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施莲娜与被告候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莲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施莲娜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