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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施莲娜与候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莲娜,候东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390号原告:施莲娜,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候东方,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施莲娜与被告候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莲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施莲娜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