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丽雪、张翠翠、刘洪琴诉王思懿、龙江县雪峰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雪,张翠翠,刘洪琴,王思懿,龙江县雪峰冷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746号原告:张丽雪,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翠翠,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北市。原告:刘洪琴,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思懿,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雪峰冷库。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五道街西二马路农资大市场院内雪峰冷库。法定代表人:王思懿。原告张翠翠、张丽雪、刘洪琴与被告王思懿、龙江县雪峰冷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丽雪、刘洪琴、张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思懿、龙江县雪峰冷库给付借款本金1,070,000.00元,利息按约定0.015元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本院多次传唤拒绝到庭接受询问,亦不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查清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雪、张翠翠、刘洪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