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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583号原告:吴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