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583号原告:吴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