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建立申请执行张铁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立,张铁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5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号院。被执行人张铁撞,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后牛庄西街。张建立申请执行张铁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6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如下:一、被告张铁撞共欠原告张建立借款本金1700000元。被告张铁撞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张建立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张建立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张建立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张建立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张铁撞若有任意一笔借款没有按时偿还,原告张建立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借款;二、原、被告对此事再无其他纠纷;三、原告张建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原告张建立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铁撞名下的银行存款17294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悦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