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李毅陈心文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刘裕红,陈心文,李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8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0744F。法定代表人:张世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裕红,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心文,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毅,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与被告刘裕红、陈心文、李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