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严剑与李平、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剑,李平,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3945号原告:严剑,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李平,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杨丽红,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严剑为与被告李平、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平、杨丽红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41.04万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即2008年8月3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60.04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杨丽红名下的号牌为浙G×××××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剑、被告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丽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8月31日,被告李平先后两次向原告严剑借款,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7万元,合计19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借款未约定期限,也未书面约定利息。庭审中,被告李平自认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严剑自认被告李平已先后归还利息43800元,尚欠借款本息55.66万元。因被告李平未归还尚欠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还查明,被告李平与被告杨丽红于200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平、杨丽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剑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36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6203元,由被告李平、杨丽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