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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小英与何天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英,何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文小英,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镇上灶坪村后屋组。被执行人何天国,地址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外贸平富小区*栋*单元***室。文小英与何天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湘1081民初1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天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小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天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小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天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小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