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春与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2906号原告:魏春,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飞,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兵,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春诉被告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李梦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梦飞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355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梦飞因公司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00000元,承诺借款利息月3.5%,于2017年6月2日之前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归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梦飞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是事实,但其中包含利息部分,且利息是按照3.5%计算的,超过法律保护的标准,超出部分应当核减。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个人还款承诺书、银行流水明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梦飞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3日,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35500元,双方于2017年元月7日结算,被告共差欠原告借款3000000元(含利息764500元),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同日,被告李梦飞出具了一份个人还款承诺书,承诺按月利率3.5%承担利息,并约定于2017年6月2日前还清欠款及利息。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李梦飞没有按期还款,导致原告起诉到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梦飞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即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梦飞差欠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梦飞偿还借款22355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春借款2235500元,并自2015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二、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0元由被告李梦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丹丹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