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玉兴与林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兴,林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057号原告:李玉兴,男,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灿松,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李玉兴与被告林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玉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玉兴申请撤回对林灿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李玉兴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海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翁文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