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宫建彬与孙玉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建彬,孙玉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860号原告:宫建彬,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孙玉令,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宫建彬与被告孙玉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建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建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玉令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及理由:2001年春,被告孙玉令与其丈夫宫建峰到原告家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家中当时只有12000元,原告将12000元借给被告夫妇,由被告丈夫宫建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夫妇一直不还。2013年被告丈夫宫建峰去世,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东躲西藏,拖延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玉令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孙玉令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孙玉令丈夫宫建峰于2001年向原告借款12000元,现宫建峰已去世。经原告索要,被告孙玉令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玉令偿还借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玉令丈夫宫建峰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证明原告宫建彬与被告孙玉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宫建彬与宫建峰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孙玉令与宫建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宫建峰已死亡,故被告孙玉令应当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峰审 判 员 刘玉柱人民陪审员 赵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