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980号(受)起诉人:李玉莲,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2017年9月24日,本院收到李玉莲的起诉状,李玉莲起诉称:李玉莲自幼在杭州市余杭区39号长大,至今也一直居住在。2012年,余杭派出所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将李玉莲在处的户口注销。李玉莲后来得知情况后,便与余杭派出所进行交涉,该所表示,只要有证据表明李玉莲一直生活在原籍,村里证明一下便可以恢复户口情况。随后,李玉莲便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园村委会)、进行交谈此事。但竹园村委会认为,有会议纪要需要各组户主签字达95%以上,而且要组长同意签字才能办理手续。其实李玉莲所在组民已经有90%左右的人同意李玉莲迁入户口。为此,李玉莲认为,竹园村委会的会议纪要明显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竹园村委会、的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李玉莲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竹园村委会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纪要的会议决议第二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竹园村委会和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玉莲提起的诉讼,涉及村集体组织内部事务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玉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无书记员 高莲珠?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