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裴久河与张安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久河,张安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03号原告:裴久河,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安委,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裴久河与被告张安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久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久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裴久河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