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松林、李红剑与被执行人翟得星为生命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松林、李红剑与被执行人翟得星为生命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翟得星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冀 岑代理审判员 吕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