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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松林、李红剑与被执行人翟得星为生命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松林、李红剑与被执行人翟得星为生命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翟得星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冀 岑代理审判员  吕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