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575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泰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菊,员工。被告:殷鹏,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范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王梦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