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桥衡与王德华、王源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桥衡,王德华,王源福,龙岩市世纪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47号原告谢桥衡,男,195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王德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王源福,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龙岩市世纪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人代表人XX,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桥衡与被告王德华、王源福、第三人龙岩市世纪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桥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桥衡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华、王源福、第三人龙岩市世纪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桥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桥衡负担。审判员 ���张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阙庆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