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启珍与王景慧、吴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启珍,王景慧,吴学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32号之一原告:翟启珍,女,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景慧,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吴学品,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翟启珍与被告王景慧、吴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翟启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启珍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翟启珍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49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5元)。审 判 长 赵 用人民陪审员 陈化开人民陪审员 刘绍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