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4939张爱方与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方,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939号原告:张爱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凯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临泽镇周巷工业集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曼,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爱方与被告扬州市凯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爱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原告张爱方负担。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