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44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4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闫 利 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