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衍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衍兵(绰号兵兵),男,1986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6月23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衍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辉、被告人刘衍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衍兵从他人处得到一支火药枪,便一直将该枪存放其位于资中县龙山乡石院村4组11号的家中。2017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刘衍兵家中依法扣押了该火药枪及自制弹药二百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刘衍兵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衍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胡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辨认枪支照片、现场勘验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内)鉴(痕)字[2017]83号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衍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衍兵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衍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弹药二百克,由资中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