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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广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广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2号原告: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村。法定代表人:黄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广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东北区7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壮。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广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计1851.5元,由原告赣州市强发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