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汉武与被执行人权荣仓借款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汉武,权荣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易汉武,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权荣仓,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汉武与被执行人权荣仓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从申请执行人处了解,被执行人权荣仓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权荣仓的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16.86万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